仓单是少有的国际主要经济体通行的法定物权凭证。实质上,仓单用于持单人之间转让或担保质押时候,主要的作用是物权凭证,其凭证本身担任了物权转让、担保的直接载体;仓单用于持单人向签发仓单仓库行使提货权的时候,主要的作用是货物债权凭证(区别于金钱债权,以货物交付为债务履约方式)。
这一个多功能的凭证,不仅是法律界的重大贡献,也是物流和商贸行业的伟大创举:用法定凭证实现了货物所有权交易各方与货物占有方分离,降低了货物交易方的仓储和运输、验货成本、结算交付不同步的违约成本,用凭证背书交易替代了实物交付,大大降低的交收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1857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行了包含质检等级的仓单后,谷物仓单2天交易14次就成为常见现象。仓单的交易优势碾压实物交易,以此为基础,各家银行配套的仓单结算和融资服务更是逐渐显现出合规性高、操作简单的优势,主要银行提供了成本低于实物融资的仓单金融产品,导致仓单的购销的金融便捷性和综合成本优势进一步强化。
相应,这些优势的能力门槛和代价也实在显示出来:一方面,仓储公司从简单仓储服务提升到仓单服务需要在数量管理、品质管理、兑付管理、凭证控制、仓单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有质的升级,中外仓储界都出现了多个重大仓单风险事件和各自不同的风险应对历史;另一方面,商品市场的交易机构交易仓单,面临着自身要维护交易各方的交易利益、效率、成本、公平,自身又不拥有仓储设施和运输设施,自身不能决定仓储费用和交收费用,选定签约的交割仓库又往往有区域优势地位,交易平台提出各种仓单和仓储交割的规则和标准,仓单风险往往“连带”交易机构和仓储公司。
不同的市场发展程度和司法传统、行政监管与立法水平对仓单这种物权凭证的发展,有重要的决定作用或影响力。
经过千年的不同路径、不同环境发展,各国发展出三类仓单的责任和风险机制,导致不同的商贸金融发展生态。现在我们就纵横中西,剖析这三种机制的顶层架构。不同的架构铸造了不同的机制,不同的机制衍生出在全球或区域商品流通与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角色:定价者、控制者、跟随着、主导者、边缘者。
一类是仓储公司独立承担仓单责任和兑付风险,仓单用户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自主决定仓单鉴别和选用,用户自行承担仓单使用风险。即使有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阶段,由于保险产品发展水平较低,没有能力对仓单这种凭证实施精准保险产品对应,仅能对货物本身承保,被保险人是第一手货主或仓储经营者,导致仓单持有人转换后,后任仓单物权人不容易享受保险利益,出现仓库货物损失,涉及多家货主的常态下,保险产品也不易辨认精确地损失归属。这种机制是中外各国市场经济制度下,各地现货仓储和市场中最多见的仓单责任和风险机制。这一机制将风险隔绝到每一家仓储,不会连带区域交易市场或交易平台,但是就仓单的信用建设,需要各家仓储长期积累,往往只有少数仓储公司形成上百年的仓单信用,被区域市场或行业市场持续接受。这一机制,对仓单用户属于丛林法则状态,各家用户需要培养自己鉴别仓单真伪和仓储企业兑付信用的商业能力,核实成本较高,不敢轻易接受仓单,遇到接收的仓单不能兑付,只能自认倒霉,看当地司法追究仓储经营方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效率,甚至依赖码头帮会的“公平”了。
另外一类就是仓储公司和选定仓储公司的交易平台对仓单承担连带对兑付责任、对仓单风险实施连带管理。这种方式典型早期表现是由政府专营的盐业等行业,专营机构管理盐引的发放和转让,各地官仓、官场负责盐的入场验收和兑付盐引。这种制度在宋、明、清有各种形式的表现,遇到专营机构清廉,政府国库充裕的时候,盐引可以及时保障兑付,盐商市场盐引的价值较高;遇到专营机构污浊,财政困难的时候,超发盐引,导致很多盐商用银子或粮食换来的盐引十年拖延不能兑付甚至沦为废纸。另外一类典型是新中国中断市场经济四十年后,在九十年代中期参考西方法律初期制定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恢复中断的仓单法律条款,但是仅在合同法中表述,没有在票据法或证券法中规范仓单。国家物资部、体改委派人到美国、英国学习人家的期货市场规则,羡慕人家近现代持续主导主要商品的定价权,发现欧美的期货交易全部使用仓单作为交割物,不用实物直接作为交割物。
在当时我国国内仓储行业没有能力开展仓单业务的情况下,采用了由交易所设计各自标准仓单规则和格式,采用行政推荐和连带主管部门担保的方式选择交割库,由交割库用交易所的仓单系统和格式填制期货交割仓单,供交易所的期货合约在交割月份用于交易方选择合约对冲或仓单交割。为了尽快开展中国期货交易,建立期货仓单和期货合约的信用,期货主管部门要求在期货交易所仓单制度中简单粗暴地由交易所承担仓单兑付的连带责任,以减少仓库信用不足的参与者犹豫。
这一规则仅仅对期货交易涉及的少数仓库和期货投资人有效。在中国司法界尊重了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做法的出发点,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对不能兑付的仓单实际执行连带交易所责任,还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明确期货交易所该所交易的“标准仓单”到期,交割仓库不能兑付时候,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这实际上是要求初生的中国期货交易行业自己挖的坑,自己含泪也得先跳。这一司法解释,中国期货界一直希望修改,但是始终没有做到。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唯一这样连带仓单责任的孤例。
这一机制形成三个结果:中国期货交易所严格控制交割仓单的规模,不允许交割仓库用这种仓单开展场外的现货交易(甚至严禁他们签约的交割仓库用其他的现货仓单系统开展现货仓单服务),以便降低自身风险;期货交割仓库没有自己的现货仓单运营能力,如同扶不起来的阿斗,不能开展支持广大现货市场的仓单商贸工作和仓单金融工作;中国的期货交易所不能服务每天交割的现货市场(近年刚有些变味的尝试),现货市场的定价一般不敢将中国期货市场远期价格作为购销价值签约绑定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开展国际商品购销时候,还是采用伦敦或其他西方交易市场的价格作为合约定价基础,因为伦敦金属商品交易所等平台服务现货市场,使用的仓单服务可以“日日交割”,期货和现货可以使用一套仓单。这一个行政决断加上尊重行政的司法解释,导致中国期货交易市场很热闹很投机,对现货市场和仓储服务能力的影响确是先天畸形的。
另外一类就是十九世纪在伦敦和其他欧美国家发展起来的仓单注册制度,这一制度是建立在现货交易市场自由保守发展,期货市场在现货市场基础上由商会主持、逐步司法强监管基础上,仓库承担仓单的兑付责任,交易平台制定用于本平台交易的仓单注册准入和持续合格标准、退出标准,仓单的交易商依赖交易所的规则选用仓单及服务仓库,出现仓单兑付损失或服务损失(拖延或质量等纠纷),首先向仓库主张赔偿,无权要求交易所承担仓单兑付连带责任,如果仓单损失是由于交易所的规则制定和交易所的操作不当导致的,交易商有权追究交易所的侵权或损害赔偿责任。在英联邦普通法国家和欧洲罗马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基本支持以上责任制度。
这一制度中注册环节是关键,注册配套的合同和操作形成一系列责任和风险管理的清晰分割。各个仓库自行依法签发仓单,格式按照国家或行业甚至本地标准,自行管理仓单签发、流通、兑付。仓库与交易平台签约执行特定交易平台的交割仓单业务,条款是达到签约交易机构的软硬件财务条件,按照交易平台的仓单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将原来格式不一的仓单注册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审核后,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交易平台在仓单注册期间始终对注册仓单实施合规性监督,对失去合规性或兑付能力的仓单撤销注册或停止新注册等管理措施。注册不同于登记,该行为的含义是仓库和持单人同意将此仓单公开委托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或充当交易保证金,满足交易平台仓单标准,保证履行交易所仓单作业规则,包括真实性、唯一性和不可撤销的委托交易授权等。这与普通的登记公示申明产权或担保权差异很大。
这一环节由专业机构承担其中的仓单代理或认证工作,对其真实性、唯一性、合规性承担对应的工作责任,降低了交易所的注册风险和仓单交易用户的选择验证风险,也是使得仓库的工作难度和错误风险降低,使得有些欧美仓库可以准确承接欧美多个交易所的仓单交割业务并较少发生错误和重复注册等不良事件,即使发生大的仓单欺诈事件,也不会连带交易平台倒闭。
这种注册制的仓单责任机制导致仓单的风险处于有效控制,没有不当连带,风险合理分隔隔离,可以适应大规模现货仓单和期货仓单共存的大市场,近两百年来,没有产生大规模仓单风险系统性风险扩张,实际造就了欧美交易市场几个交易平台的持续定价中心地位。
2014年中国的仓单格式要素国家标准出台后,依靠新的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发展,中国的仓单认证服务和仓单保险产品在集中的技术和设施投入基础下,建立起来了。各家仓储公司在国家标准体系的认证和保险服务支持下,可以安全和大规模发展仓单服务,并且不连带各家现货、期货交易平台、电商或供应链服务机构,各家交易平台中有长远战略能力和视野的机构,就可以不用自己投入仓储物流设施,依靠注册制,委托认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有仓单保险产品的大型保险公司),成规模地将现有各地主要港口、铁路站点、物流园区先完成仓单认证、承保,设计交易所自有仓单规则,对满足规则的国家标准仓单实施注册管理,后续实施持续的注册管理和认证保险服务,就可以大规模减低社会的重复设施投资,共享仓单服务、分散仓单风险、快速在中外对应商品集散地布局注册交割仓库,快速形成特定产品的交易交割仓库的区域覆盖,避免交易平台不当承担了仓单兑付风险,导致一个地方仓库的意外引起交易平台灭顶之灾,一个行业市场陷入停顿崩溃。
更不容易将风险衍射到金融机构,造成如同华东钢贸事件、青岛有色融资欺诈事件那样群体性信用危机。真正发挥出仓单融资是独立物权担保融资,不会连带行业主体企业,不会形成系统金融风险蔓延的优势安全性。相应,普遍和精准的仓单财产险和配套的履约险,可以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分散作用,形成长效和大规模业务匹配的风险管理机制。相应,这类技术要求较高的保险产品需要较高的保险产品设计和运营能力支持,目前仅有少数大型保险公司和少数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