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开辟了一条动产抵押融资新渠道,即浮动抵押,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并且指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均可抵押”,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最明显也是最根本的特征,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提高了经济主体的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的稳健性。
动产质押比固定资产抵押更有普适性
动产质押与固定抵押相比,更具有普适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是商业贸易过程中,原材料的采购、半成品的再加工、产成品和库存商品的销售,在商品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时点等方面都存在不固定因素,固定抵押需要每次都针对具体的货物办理抵押手续,操作费时费力。动产质押则不妨碍抵押人进行正常的生产或商业活动。
专业性金融仓储公司参与后,业务主体由原来两方演变成商业银行、企业、金融仓储公司三方,创新业务模式流程如下:
商业银行、融资企业、金融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同,融资企业先以现有或将来将要购入的动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做好动产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待其动产到位,由金融仓储公司直接实现现场监管,并按质押物的监管方法管理动产。这样在满足企业先融资后交付要求的同时,兼顾了对动产抵押物的实时监管。
金融仓储公司对企业动产进行动态监管,并对动产的价格实时监测,当抵押动产价值低于合同约定,不足部分要求企业及时补货,以保证该企业动产价值在约定值以上。
商业银行和金融仓储公司保持信息交流,仓储公司根据监管情况,定期向商业银行提交动产监管报告,商业银行定期向金融仓储公司反馈融资企业贷款偿还情况。
金融仓储的引入,引起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模式发生改变
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门槛,创新服务模式,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并能有效控制风险。金融仓储公司:提供了新的增值服务,是新的利润增长点。融资企业:有效盘活动产资源,并能及时得到银行融资帮助。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部分动产价值正不断提高,担保功能日渐凸显,在财产由归属权到使用权转移的大趋势下,支持动产融资既是我国银行信贷模式转型的方向,也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路径,动产抵押制度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