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质物品种由于其自然属性、形状、包装以及存储环境等不同,又受到特定环境的影响,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一)验收及盘点方法
1.基本的验收及盘点方法。验收标准根据质物的不同自然属性、包装、运输工具等情况来确定,验收的方法主要有:一是打尺计量,主要针对散装堆码类货物或灌(或桶)装储存类货物,例如铁矿石、焦炭、煤炭、油品、沥青等;二是抄牌计量,主要针对带包装的箱式货物,例如铝制品、盒板、进口钢材等;三是计件计量,主要针对带包装的袋(或箱)装货物,袋(或箱)装包装的货物每件货物都是标准重量(或相差较小),例如糖、化肥等;四是检斤计量,主要针对绝大多数能通过过磅计量出重量的货物;五是理论换算,主要针对标准货物,通过理论换算计量出货物的重量,例如钢材中的工字钢、角钢、槽钢、H型钢等。
2.辅助盘点方法。对于产量(或数量)多而单体重量相差不大的同样货物,可以采取平均重量法计算,例如卷板、线材、钢坯等,以增加可操作性。
对于外观直径较小、数量较多、品种较杂的货物(如钢材),可以采取辅助工具盘点核实,如“筷子法”等。
对于码放在一起的货物有多种规格,外观尺寸长短不一的货物(如板材),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方法来加以辅助盘点,如“暗记”标示,影像资料对比核实等。
(二)特殊质物的管理
1.油品。针对这类质物,通常的做法是打尺验收,打尺时要以打实尺为主,由于油比重轻于水,在验证库存时应注意水,同时要了解管道图和阀门,适时上锁和上铅封,防止“罐中罐”现象。同时向企业索取油罐的容积表,方便测算体积和库存重量。在验尺时要用专用的量油尺,并加涂试油膏或试水膏后对油品进行测量,并用专用取样器抽取部分油品进行密度检测和外观查看。在所有现场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安全操作作业,并加强安全和业务培训。
2.设备、机电产品。适用性很强又容易维修的可以作为质物,比如汽车、叉车、通用电机等。但专用设备不能作为质物,例如为水电站配套的大型电机、煤矿用平煤机等品种,原则上不能作为质物,作为质权人一是无法变现,二是无法作维修等售后服务,如果必须作为质物,只能将其钢材部分按废钢计价。
3.电线、电缆。对于电线、电缆产品,经常出现按内含铜铝来计算价值,误差较大。对于不整卷的线缆不易计算其长度,因此电线电缆应按成品整卷计算;有的小企业生产的线缆为非标产品,售价低,主要是因为米数不够长、线缆内的铜铝含量偷工减料。
4.汽车监管。汽车监管一定要对车辆凭证资料和实物车辆同时监管,车辆凭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进口汽车包括进口关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国产企业包括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实物企业检验的内容包括外观质量、随车配件、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一般需要车辆凭证资料与钥匙分开存放,并存放在仓储物流公司自备的保险柜内。
车辆凭证资料一般不能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这在进口关单上明确注明:此证明仅供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拍照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
(三)监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内在品质确认。有些质物,其内在品质是通过外观无法确认的,相关主要指标只有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单才能权威证明,在监管时不负责对质物品质的验证。在实际业务中一般会遇到矿粉需确认品位,煤炭需要确认燃烧值及硫含量,优钢要确认微量元素成分含量,木材要确认木材种类,粮食要确认重和含水量,化肥要确认氮磷钾含量,汽油需确认标号等情况。
例如,从外观和气味上可以判断是汽油,但是具体标号是90#、93#还是97#,根本无法进行判断,因此,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单上注明外,质物品种只能写汽油而不能写90#汽油、93#汽油或97好汽油。
2.体积小、价值高的品种。例如黄金、白银等品种,体积小、价值高,尤其是加工首饰过程中,很容易被盗,又不宜计量,因此不要作为质物。
3.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货物。由于生产加工中的货物是否变质,价值是否下跌具有不确定性,原则上不作为质物,对于发生化学变化的物品,则不能作为质物。例如加工过程中的龙门吊,对于生产企业是增值过程,但对于质权人来说则是废钢铁,是个价值下跌的过程。再如2009年初云南遭遇暴风雪,造成当地停电10余天,某生产企业用氧化铝通过电解槽生产铝锭,由于断电而停产,加工过程中价值5000万元的货物变成了巨大块状物,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清理后堆放在仓库内,其既不是原料,也不是成品,价格和价值无法确认,如果当成质物,是无法变现的。
4.带外包装的货物。
(1)例如家电、浓缩果汁,外面有标签,内部是什么根本就无从得知,也不能拆开包装,家电外包装已经打开,可能就被认为不是厂家原厂货,浓缩果汁是食品,根本就不允许打开,有些即便打开,非专业人员也清楚其货物的价值。因此,只能明确按外包装标识验收,外包装记载与实际不符,仓储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否则就不能监管。
(2)外包装没有标签的,可以明确按质权人发出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予以确认回执,物流仓储公司不承担责任。
5.价差较大的货物。外观相近,但内在品质不同,价差又很大的货物,例如优特钢,由于所含微量元素不同,有的2万元/吨,有的4万元/吨,有的单价甚至更高,这类品种原则上不作为质物,特殊情况需要质押的,必须按最低品种价格计价。
6.用途专一产品。用途专一、为特定行业服务的产品,例如专门为电业部分架线用的电塔,生产厂家可以卖出去,又能赊销后收回钱,并且价格很高,但质权人、物流公司是做不到的,原则上也不能作为质物。
7.保税物资。没有海关批准,在海关监管下的保税物资是不能作为质物的,否则质权得不到保证。
8.码垛、简仓、成堆的货物。这类质物要防止作家,例如棉花剁,中间可能是空心的;简仓粮食,上面架起来,而下面可能是空的;散货如煤炭、矿石,堆成堆,中间有一个大土堆,外面是货物,都会影响货物总量。
9.长期不动的货物,通常情况下,企业是将自己合理库存用于融资,货物应是流转的。一批货,货主本可以将其出售而获得资金,并且不用付出融资成本,长期不动一般是有问题的,而且大部分货物的存储时间过长质量会发生变化。